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第10期
2000年04月05日出版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 办发 〔 2000 〕 7 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于部分粮食品种 退出保 护 价收 购 范 围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 辖 市人民政府,国 务 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
为 了有利于促 进农业 和粮食生 产结 构的 调 整,引 导农 民根据市 场 需求合理安排粮食生 产,做好粮食供求平衡工 作,推 动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 顺 利 进 行,经 国 务 院同意,现 就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 护 价收 购 范 围 的有关 问题 通知如 下:
一、关于退出保 护 价收 购 的粮食品种范 围
《国 务 院关于 进 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 的通知》(国 发 〔 1999 〕 11 号)已明确 规 定:“黑 龙 江、 吉林、 辽 宁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 东 部、河北省北部、山西 省北部的春小麦和南方早籼稻、江南小麦,从 2000 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 护 价收 购 范 围"。这 是国 务 院 针对 粮食生 产 和流通中出 现 的新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对 于 调 整 优 化 农业 和粮食生 产结 构,保 护农 民的 长远 利益,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 义。这项 政策宣布后,各 级 地方政府加大了 农业 和 粮食生 产结 构 调 整的力度,农 民开始根据市 场 需求 扩 大 优质 粮食品种和其他 农 作物的生 产,农业 生 产结 构 调 整初 显 成效。因此,2000 年上述地区要按照国 务 院已 经 确定的 政策,从新粮上市起将已 经 明确的 这 些粮食品种退出保 护 价收 购 范 围。
长 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省、自治区、直 辖 市,由于玉米 产 量和商品量都比 较 少,主要是 农 民自 产 自用,同 时 南方 气候条件 较 好,除种植玉米外,还 适宜种植其他多种 农 作 物。将 这 些地区的玉米退出保 护 价收 购 范 围,有利于促 进农 民 调 整和 优 化 农业 和粮食生 产结 构,发 展其他粮食品种 或 经济 作物;有利于 东 北、 华 北等玉米主 产 区充分 发挥 地 区比 较优势,优 化全国粮食生 产 布局;有利于保 护农 民的 长远 利益,提高收入水平。因此,从 2000 年新粮上市起,长 江 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的玉米退出保 护 价收 购 范 围,具体 办 法 和步 骤 由有关省 级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 实际 情况确定。
二、关于退出保 护 价收 购 范 围 粮食品种的收 购 政策
(一)拓 宽 粮食收 购 渠道。对 国 务 院 规 定退出保 护 价 收 购 范 围 的部分粮食品种,要拓 宽 收 购 渠道,允 许 和 积 极 鼓励 经 省 级 或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 会同粮食行政管 理部 门 批准的粮食加工、 饲 料、 饲 养、 酿 造、医 药 等用粮 企 业 和粮食 经营 企 业 直接收 购 、 经营; 国有粮食 购销 企 业 也可以按照“购 得 进 、 销 得出”的原 则进 行收 购 ;鼓励粮 食生 产 者通 过 批 发 市 场 和集 贸 市 场 出售,粮食集 贸 市 场 要 常年开放。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 要根据收 购 市 场 主体增加的 新情况,提早准 备,采取切 实 可行的 办 法,加大市 场 管理 的力度,特 别 是要加 强这 些地区和与之毗 邻 的未退出保 护 价收 购 范 围 地区的市 场 管理工作。要注意保 护 合法的粮食 购销 活 动,严厉 打 击 无照 经营 等非法活 动。对 稻谷 产 区,要注意防止私商粮 贩 借口收 购 早籼稻,直接 进 入中晚稻收 购 市 场。
(二)收 购贷 款和 财 政政策。对 国 务 院 规 定退出保 护 价收 购 范 围 的部分粮食品种,中国 农业发 展 银 行要 继续 做 好 对 国有粮食 购销 企 业 收 购资 金的供 应 工作,按照”库贷 挂 钩 、以 销 定贷、以效定 贷”的原 则 提供 贷 款,积 极支持 粮食 购销 企 业 的 购销 活 动。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 护 价收 购 范 围 以后,中央 对 地方的粮食 风险 基金 包干基数不 变。地 方 节 余的粮食 风险 基金只能用于 补贴 粮食流通 环节,不能 挪作他用。对 于 2000 粮食年度以前国有粮食 购销 企 业 按 保 护 价收 购 的 这 部分粮食,仍 纳 入超 储补贴 的范 围,同 时 也要 积 极采取措施抓 紧销 售,防止出 现 潜 亏。
(三)具体 实 施 办 法。按照粮食工作省 长负责 制的精 神,考 虑 各地情况差异 较 大,各有关省、自治区、直 辖 市 人民政府要 结 合当地 实际,按照国 务 院将部分粮食品种退 出保 护 价收 购 范 围 的有关 规 定,制定具体 实 施 办 法。在制 定具体 实 施 办 法和操作过程中,要充分考 虑 到保 护这 些地 区尤其是粮食主 产县 (市) 农 民的利益。具 体 实 施 办 法要 报 国 务 院 备 案,同 时 抄送国家 计 委、国家粮食局,并尽早 向 农 民公布。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二 OOO 年二月二日